顾名思义,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为完成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说,是指解决科学技术问题的人员。所谓创造性贡献,是指新的科学发现或者新技术的发明。在科学发现方面,是指获得了科学新知识。在新技术的发明方面,包括获得新技术,在研制产品、开发工艺中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在新产品投产、新技术应用、推广,以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等。
同时,任何一项创新,有可能不是一个人自始至终完成的,而是多人共同完成的。例如,有的人提出假设,或者设计总体方案,有的人通过实验对假设或方案进行验证;有的人设计产品,有的人开发工艺,有的人进行原材料开发,有的人进行设备或工具开发等。总之,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就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是科技项目的参加人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是科技项目的参加人,在科技项目立项时,一般须根据所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比较规范的做法应是,每一项科技成果均有应创造的内容或方面,每一项创造的内容或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完成人,每个人的创造性贡献的总和就是该科技成果的创造内容。
二、无创造性贡献不应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
基于上述理由,下列人员因没有创造性贡献而不应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一是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二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三是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某单位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科技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以及间接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和服务的人员。“间接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和服务的人员”就比较宽泛了,基本上不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因而不应该被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例如,有的单位将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就不对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也没有提出界定标准。农业部印发的《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农科教发〔2016〕7号)规定:“成果完成人应至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一是在科研项目立项书中,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二是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创造性贡献和实际工作量;三是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时列入的实际完成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均不能作为成果完成人。”该文件是发给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在该范围内的机构应该按照该细则确定成果完成人。由该细则确定的条件是具有普遍性的,高校院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时可以参照该细则确定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
三、必须参照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规定
是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须按照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因此,建议:一是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管理;二是项目负责人须依照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在科技项目完成以后,协商确定项目参与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及其排名。例如,为避免日后纠纷,在科技项目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可召集项目组成员协商确定每个成员在成果中的贡献份额,并签字确认。不能形成共识的,就交由单位依规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确定须实行“痕迹”管理,并在科技项目立项书、知识产权申请书、成果登记证明等文件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