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也就是说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例如:张三系华东交通大学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华东交通大学。该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为华东交通大学,发明人(署名权)为张三及团队相关完成人员。 图1 职务科技成果 图2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多种形式 图3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等,也可以是技术秘密等形式,转让给他人(受让方)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让后,转让方获得转让费,不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 特点:一是知识产权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当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时,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交易时间比较长;二是收益与风险全部转移到成果受让方,即转让方收取的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直接关联,也不承担转化的风险。 优点:交易界面清晰,受让人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用科技成果所有权比较容易融资。 不足:受让方一次性投入的费用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让费、交易费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费用等,同时有的还需进行资产评估、招拍挂,周期长、过程复杂,一般中小企业很难承担。 主要适用对象:最常见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通过成果所有人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让既可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也可发挥企业的生产优势和市场优势,比较适用于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所有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被许可人从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否则如擅自实施,则非法侵犯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 特点:科技成果许可方式知识产权不转移,所有权不变,仅仅对科技成果实施权交易。被许可人的目的是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所以更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而且支付给科技成果所有人的使用费与该成果实施的效果正相关。 优点:一是程序简便,交易成本比较低;二是被许可人支付的交易对价低,被许可人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费用,易交易;三是风险较小,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新的技术替代等情形出现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也较小。 不足:在被许可人完全掌握科技成果实施技巧后,科技成果所有人存在后期的许可费不易收回情况。 主要适用对象:有核心知识产权,比较成熟、有前景的科技成果。最常见的形式是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等订立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在不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许可使用费。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权,所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实施权的处分。 与转让科技成果相比较,许可科技成果后,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没有发生变化。常用的许可方式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图4 技术许可相关名词解释 根据实际情况,科技成果许可费有多种支付方式。其中,“入门费+提成费”是常见的支付方式,而提成又可以分为产值提成、利润提成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该企业的股权,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风险。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完成实缴后,入股的企业变更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合作方等投入现金),也可以是投资到原本存在的企业。 特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变化,并被纳入其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对科技成果所有人、被投资企业,以及投资人都具有吸引力。作价投资方式的突出特点是各投资方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尽其所能地投入资金、技术、市场渠道、人才、资源等,并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实体。 优点:无需现金出资,利益与经营业绩绑定,合作关系紧密的经营实体。 不足:科技成果所有权变化,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资产评估、公示周期长,设立新公司投资审批长。 主要适用对象:核心技术可独立发展、有前景的科技成果。 对于高校院所取得的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点科技成果,通过作价投资方式与合作单位、社会资本等结合实施转化,能够为科技成果所有人持续获得未来长远的市场收益提供保障。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这种转化方式是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重合,不发生知识产权转移,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转化收益,承担全部的转化风险,一般会组织科研人员进行后续研究开发,且享有后续开发成果的所有权。 特点:自行实施科技成果收益与风险全归成果所有人,不发生知识产权转移,方式简单。 优点:科技成果的所有人与转化人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 不足:没有充分整合社会优势资源。 主要适用对象: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单位。这种方式在企业较为常见。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常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研发部门研发相关成果后,进行生产销售,从而获得市场回报。 合作实施是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双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到共识。 特点:科技成果合作转化知识产权不转移,合作各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互补性合作的过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合作协议中需要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的方法。 优点:知识产权不转移,程序简单,优势互补,合作企业不必支付成果使用费或转让费。 不足:成本与收益分成核算难。 主要适用对象:技术或市场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合作实施的双方优势互补,可快速推进项目研发、试验、生产及市场推广。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早期科技成果,并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负责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尽管各种转化方式有各自的特点,相互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对于一项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来说,科技成果所有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