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它说得很清楚,研发活动指的是企业为了这三件事之一:
获得新的科学和技术知识;
创造性运用这些新的科技知识;
实质性改进现有的技术、产品(服务)或者工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而且这些活动必须是持续进行、目标明确、成体系的。
想享受加计扣除,这些“坑”得避开:
1. 有些活动不算“研发”:
税收上认定的研发活动有门槛,下面这些看着像但不算,花的钱不能加计扣除:
给产品或服务做常规升级;
直接拿来用:比如用了别人公开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新产品、新服务或知识;
产品卖出后给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
对现有东西做点重复改动或者简单调整;
搞市场调查、效率调查或者管理研究;
属于常规生产或服务流程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方面的研究。
2.行业不允许:
如果你的公司主要在下面这些行业干,而且享受优惠那年,你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算的收入总额,得去掉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占比超过50%,那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了:
烟草制造
住宿和餐饮
批发和零售
房地产
租赁和商务服务
娱乐业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会更新)
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食品贸易公司2024 年总收入35000万,其中:
零售收入20000万(主业),
兼营生产烘烤食品收入5000万,
投资收益8000万,
不征税收入2000万。
算它能不能享受优惠:
确认主营业务:零售(批发零售业)。
算占比:主营业务收入 = 20000万。总收入扣掉不征税和投资收益:35000万 - 8000万 - 2000万 = 25000万。
占比 = 20000万 / 25000万 = 80% > 50%。
结果很明确:这家公司属于批发零售业,零售收入占比太高,当年研发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3. 企业本身“没资格”:
除了看活动和行业,企业自身条件也得满足:
账算不清的:会计核算不健全,研发费用归集一团糟;
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税务局核定征收的;
非居民企业:就是那些境外注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