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于近日发布。
相对于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增加了2条堵塞税收漏洞条款。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上文件内容:
第一,总分支机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取得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比如,A下属全资子公司B和C,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开具材料发票给B公司,那么,而根据前面条款,因B、C两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所以,B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意,这里关联交易,仅指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非同一控制,仅仅为关联方关系,则不在此列。
第二,委托对外加工,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比如,A公司因产能不足,将材料销售给B公司,委托其生产成产成品再转入A公司进行销售。那么,其中关于原材料部分不得加计抵减,仅可对其中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100万产成品,其中材料为A销售给B60万元,该60万元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为会存在重复加计抵减的情况。仅只对40万元的加工费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务必注意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