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称新版)。2018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下称旧版)自然终止。这几天很认真地学习了这个管理办法以及同日工信部科技司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解读”。总的感觉,新版管理办法既注重传承又锐意创新,既照顾现实又指明方向,极大地解除了行业累积的焦虑,将清晰地引导全国孵化器的转型升级,所谓“好饭不嫌晚”。我谈几点个人的感受,权作“解读”。
01
注重传承,平滑过渡
新旧两版管理办法,文件的框架几乎完全一致,文本重复率高于20%。对孵化器的定义,基本没做修改。旧版: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新版: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区别在于,旧版把众创空间纳入孵化器管理,新版再把加速器纳入其中,也就是说,将来在管理评价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不作区分。功能定位,基本是延续的。旧版: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新版: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区别在于,新版把孵化器的功能,落在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孵化器的建设目标,也基本没变化。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对于行业很关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出了明确的“出路”。“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原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继续保留”。就是说,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牌子取消了,但在过渡期内,牌子还可以用。“同时可按《管理办法》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信部会“推动原国家级转为部级(标准级)孵化器”。科技司的解读:“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相应资格”。其实,不管怎么样,2027年底以后,国家级孵化器的牌子就不存在了。税收优惠方面,我理解,国家级孵化器还可以继续享受当前的税收政策,直到2027年底。过渡期内情况会有点复杂,一个国家级孵化器可能同时是标准级孵化器,有的孵化器原来不是国家级,但拿到了部级资质(标准级或卓越级)。按照科技司的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另行通知”。
02
标准级,优化了部分老指标
删除了一些非核心指标。包括,旧版: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新版删除了“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删除得好,孵化器空间布局,是孵化器自己的事情,每家都会不同,更重要的是,孵化器的物理空间内,只应该接纳在孵企业吗?新版删除了“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我赞成,道理与上一条相同。新版删除了“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我国对孵化时限的认知,来源于拉卡卡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对美国孵化器的总结,“一般来说,在孵企业3-5年内毕业离开”。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创业企业的生长规律有别,况且,毕业政策也是应由孵化器自己决定的,不应当成为外部评价的重点。降低了一些非关键指标。旧版:“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刚性的3年。新版:“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弹性的1年。旧版:“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新版:“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旧版:“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新版:“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优化了一些指标。在孵化资金上,删除了“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把“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修改为“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对毕业企业数量的要求,由绝对数(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改为相对数(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03标准级,增加了核心指标
这是一大亮点。这几个指标,直击要害。“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回归孵化器“扶持技术创业”的本原,让越来越多的技术创业企业,诞生在孵化器内。对照现实情况,20%的比例不低。考虑国家需求,未来这个比例应当更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强调“科技型”。“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这是最核心的指标。评价孵化器的优劣,如果只用一个指标,那就是在孵企业成长率。衡量企业成长率,可以有营收、利润、人员、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估值等多个指标。管理办法采用了这两个,考虑到了在孵企业的不同情况,包括有些企业一直没有收入,无法用营收等来考核。“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收入结构,是考察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核心指标。
04
去掉专业型,增加卓越级
旧版孵化器是分类的,即综合型和专业型。新版不分类,但分级,在部级孵化器里有标准级和卓越级。我理解,如果说标准级考虑衔接,那么卓越级就是指向未来。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强服务功能。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强人才牵引。复合型人才或领军人才牵头组建;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科技司的解读:“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即达到规定条件就可被认定为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择优认定,优中选优、总量控制”。
05产业,产业,产业
旧版的文本中,4次提及产业,新版21次。在文件的出发点上,旧版: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新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覆盖了所有产业门类。这样表述,就要求孵化器专注产业、服务产业,不仅要在以往高科技产业生发上做贡献,还要服务传统产业的升级以及未来产业的培育。卓越级孵化器标准的第一条,是“强产业属性”。
06管理的变化
做了微调。此前对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省级政府部门承担比较大的责任,科技部较轻。旧版这样规定:“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版:“省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按照这个规定,将来工信部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标准级要在原国家级孵化器基础上修订,卓越级要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