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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常见问题及答复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8|浏览次数:350

一、关于服务收费价格表


1. 服务价格表是否必须提供,以什么形式提供?


答: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证材料。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不强制要求提供服务收费价格表。


2. 签服务合同的是高校,实际开展业务的是下属学院,价格表可否由下属学院盖章?


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服务收费价格表应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需由签约的高校或高校委托的机构(需提供委托书)盖章。


二、关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3.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如何查询?未列入的机构如何申请?


答:通过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www.hebcxq.cn)可以查询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名录详细列表。


未列入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的,或未经科技厅审定的,不能作为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近期将发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审定条件,研发实力强、运营规范的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经省厅审定后可列入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范围。


4. 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的高校院所,其下属单位能否与企业签订可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的创新服务合同?


创新服务合同签约主体必须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诚信承诺书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出具。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下属单位经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授权后可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


5. 企业和认定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及非认定的机构签署三方协议,是否可以申领创新券?


答:可以申领创新券。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如为三方合同,要按照已认定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服务金额核定创新券的使用额度。


三、关于信息平台操作


6. 已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应企业信息是否可由信息平台自动填报?


答:信息平台暂不支持此项功能。


7. 网站填报过程中不能自动保存,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不能检索。


答:已进行相关调整,增加了填报过程中的保存功能,可以检索。


8.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是否有权限组织专家评审?


答:专业机构经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在信息平台上授权后,有权限组织专家评审。


四、关于评审专家及评审


9. 组织专家评审是以现场会议评审还是网上评审开展?


答:目前信息平台支持网络评审。现场会议评审还是网上评审没有进行硬性规定,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可自行安排。


10. 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冀办发〔2016〕49号)规定,由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五、其他问题


11. 企业申领创新券时有科小、高新资质,但兑付时失效,是否核准其兑付?


答:企业创新券申领审核必须核验其是否具备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兑付评审时不需再次复核其资质。


12. 关于创新券的发放、兑付以及网站操作的培训


答:已列入工作计划,由专项工作机构负责,拟于近期实施。


13. 企业购买的专利属于个人而不是学校的如何处理?


答:创新券支持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合作,不支持个人专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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