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时,是否将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也一并附上?
答:11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报送的资料中没有要求明细或凭证,但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或齐全,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采取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因此,企业不需要报送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或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但要齐备以便备查。税务机关稽查时,如果存在不符合11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甚至予以处罚。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数字,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答:不需要。
如果企业成立二年,一直亏损,但是一直有研发费用发生,是否可以递延,递延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结转抵扣,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不可结转。
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括国拨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国拨资金不仅不交所得税还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拨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根据该准则,国拨资金不可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申请需要先立项,再按项目归集研究费用。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也需要先立项,企业在申报时这两个项目口径是否要一样?如出现不一样是否会对高新企业评审产生影响?
答: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口径是一样的,但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是不一样的,因此互不影响。但从企业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两者应该一样。
本公司是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税务部门要求设立的研发项目越明细越好,企业是希望粗一点,而税务在内饰中要细节,这样不同产品,不同车型,可能有100多个项目了,资料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对项目细化到什么程度?
答: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判断企业设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三条、四条的规定,因此先进行研发项目情况登记,确认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目录,取得了研发项目登记号,符合了就可享受加计扣除。
今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资料中新增《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答: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判断企业设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三条、四条的规定,因此先进行研发项目情况登记,确认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目录,取得了研发项目登记号,符合了就可享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书是鉴定什么?是企业数据真实性还是科技因素是否达标?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科技部门只鉴定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两个目录,不作数据真实性或创新性、先进性的鉴定。
当年扭亏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如需申报,加大亏损额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答:是否申报由企业决定,不过还是建议申报。加大亏损额的话,亏损在以后年度弥补。
对09年新增加研发项目如何申请?某些项目08年度已结束,请受托方列出详细费用明细不太可能,这部分费用是否可扣除?
答:对09年新增项目按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申请。对于08年度已结束的项目,如果不能请受托方列出明细,按116号文规定就不可享受加计扣除。不过,受托方列出的明细并不是太难的事情,为加强合作,相信对方应该会给予配合的。
如果国外企业委托本企业开发,本企业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的。
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水电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不可加计扣除,但水电费可以。
一个项目在立项时归属于自主研发,但实际研发过程中有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那本项目是填写自主研发的情况表,还是委托开发的情况表,或是两张表都要填?
答:建议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填写两张表。
本企业有一个研发项目,该项目得到了上海市科委的部分扶持资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单独核算,请问扶持资金拨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该部分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答:政府拨入的扶持资金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该部分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应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减除。
跨境研发费用分摊是否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属于集中研发,按116号文规定,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机关是否要求企业递交由专门机构出具的对研发费用的专项报告?
答:不会,因116号文对此没作规定,实际操作中也不会。
116号文第六条规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明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样受托方将在商业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即无法公平地与委托方对委托服务费用作出协议,利润空间将被委托方指导。
答: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但116号文是这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