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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一)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6|浏览次数:240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用所有的发生数申请加计扣除还是将研发过程中的损耗数申请加计扣除?

答:“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能够有凭证证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如直接消耗的材料应有研发部门或课题组成员领用的领料单为据,仓库也有相应的凭证,能够表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部门如有专门的量表计量用于研发的燃料、动力,其计量的燃料、动力费用就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如果没有专门的量表,则按照一定的分摊办法进行分摊。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一定要进行专项审计吗?

答:不需要专项审计。按沪国税所[2009]14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因而不需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何时申报研发项目立项登记?何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答: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后就可填写“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申请登记,否则会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申请抵扣。

 我公司2008年仍可享受所得税全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结转下年加计抵扣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抵扣额不能在下年度结转抵扣,必须在当年抵扣。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扣除额中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如果扣除额大于收入,即亏损,允许企业亏损,并将亏损额结转下年。

 如果2008年研发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的政策?如果在期末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

答:企业研发费用应该按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并在“管理费用”设置研发费用科目,转入“制造费用”是不行的。

 政府科技部门鉴定具体是哪个部门?

答:企业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例如企业是在闵行,由闵行区税务分局征管,则向闵行区科委申请鉴定。

 116号文第6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如果是技术开发合同,那项目研发方是不能申请加计扣除的吗?

答:是的,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

 申请的研发项目须提供“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

答:在116号文第11条和沪国税所[2009]14号文中均没有规定要提交“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资料。

 2009年4月30日前递交研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才能确认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是否也认为在这之后,我们才能做所得税审计?

答:可以这样认为,因为这两者之间直接相关。

 2008年在文件出台前,未按项目分别核算,请问无法按项目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116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如果不能准确归集,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该按要求进行调整,即按项目分别核算。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否仅指研发立项且加计扣除的项目,还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50%扣除?

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研发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才可加计扣除,所以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

 企业“三新”项目加计扣除与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是否是一回事?

答:不完全是,也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与原来的有区别,具体体现在:一是研发项目应当符合两个目录之一,不符合目录的研发项目,不可加计扣除,这比“三新“项目的范围小了;二是研发项目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规定,即对研发项目的界定比“三新”项目明确得多了;三是研发费用应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即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比原来小多了。

 我公司2007年立项一个二年完成的研发项目,已被税务局批准,现在是否应重新登记立项,材料是否与新投资的项目一样?

答:因116号文规定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且没有明确过渡政策,因此还是应该按照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进行登记。

 2008年已经结账,研发费用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无法调整到“期间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因不符合116号文的规定,应该不可以,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财税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本公司从境外母公司分摊到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属于集中开发,且涉外,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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